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省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的通知
日期:2011-10-26 阅读次数: 作者: 来源:

各有关单位:

   近日福建省科技厅在其网上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省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的通知”,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本单位的有关科技人员,积极参于我省各地市企业申报福建省“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的申报。具体申报程序和有关事项可参照省科技网站(www.fjkjt.gov.cn) 通知栏中的通知。

联系人:陈宪荣,电话:22865525

邮  箱:kych@fzu.edu.cn

 

   附: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省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的通知

 

 

                             校 科 技 处

                              2011年10月26日

 

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省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的通知

闽科计〔2011〕53号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省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的通知

各设区市科技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十二五”科技发展专项规划》和《福建省“十二五”建设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专项规划》精神,培育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源,加快推进区域科技进步,提升我省区域产业的科技含量和综合竞争力,根据《福建省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就申报2012年度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要求

1、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围绕培育新经济、新产业,聚焦2-3个领域遴选并推荐备选项目,每个设区市推荐项目不超过10项,平潭综合实验区推荐项目不超过2项。遴选、推荐备选项目时,要突出创新集聚,围绕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应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优势特色产业三个层面,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合作,研发一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新产品、关键零部件、核心装备,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发明专利、标准、工艺规程等技术成果,推动经济发展走上创新驱动的轨道。按照上述要求,推荐的备选项目应以工业领域为主,同时支持农业和社发领域项目,可按3 :1 :1比例推荐。

各设区市科技局对推荐的备选项目均应到现场进行调研核实,推荐的备选项目应符合《福建省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所列的基本条件,重点推荐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支持过,能有效集成科技资源的项目。项目应具有良好的实施基础和明确可考核的技术、经济指标。

2、申报项目的第一单位必须是在推荐区域内(不含计划单列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企业,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作为项目合作单位。承担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到期未验收的单位不能申报区域科技重大项目。

项目负责人应为企业法人代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家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如法人代表无法作为项目负责人,应书面委托企业其他负责人(总裁、总经理等)作为项目负责人,委托书作为申请书附件。

3、每个设区市申请省级科技经费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平潭综合实验区申请省级科技经费总额不超过200万元),为了集中有限资金,加大项目投入力度,申报单位自筹经费应高于申请额度;福州、泉州、漳州、莆田等沿海地市要按1︰1以上比例配套财政经费,其余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也要按一定比例配套财政经费。企业应设立研发经费专户,省级科技经费、地方配套财政经费及企业自筹经费进入专户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若省科技厅实际资助经费未达到申请额度,不足部分由项目申报单位自筹解决并进入专户管理。

申报项目研发起始时间为2012年4月1日,结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至2015年3月31日。

二、申报程序

    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按照本通知要求,在认真调研和咨询的基础上,按照推荐名额研究提出拟推荐项目,组织申报单位通过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网上填报《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1)。

网上申报流程为:申报单位注册登录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http://xmgL.fjkjt.gov.cn )─申报管理─增加项目申请书─选择“重大项目” ─填报申请书─上传附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协议书等)。

    网上申报时间为2011年10月27日至12月20日,推荐时间为12月21日至12月26日, 并于2011年12月29日前将推荐函、项目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项目现场调研核实意见表(格式见附件3)、项目申请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纸质材料各一式二份寄送我厅发展计划处。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

1.福建省区域科技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

2.2012年省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申报汇总表(格式)

3.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现场调研核实意见表(格式)

4.2012年省区域科技重大项目申报代码表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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