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学院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于2013年3月28日经学院八届一次教代会暨十届一次工代会审议原则通过。根据《实施方案》,2013年起我校自主组织教师、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人员(简称“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现就2013年我校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应聘人员须是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师(含思政)、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人员,符合相关系列职务评聘文件规定,具备应聘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不包括已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二、时间界限
应聘人员的现职务任职年限及任职条件计算时间均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
三、聘任条件
根据《实施方案》,2013年我校教师(含思政)、自然科学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社会科学(教育管理)研究人员(简称“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原则上仍按照闽教职改[1997]010号、闽教职改[1998]012号及福大职改[2007]12号、福大职改[2007]16号、福大职改[2008]2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聘任程序按《实施方案》执行。
四、有关费用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费〔2008〕361 号)规定执行,高级职务每人750元(含评审费550元,论著鉴定费200元)。评审费由应聘人员个人承担,在正式送审前由各单位经办人统一到职改办领取缴费通知单,交至学校计财处。送审费用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
五、聘任工作时间安排
(一)4月10日前,应聘人员递交书面申请及相应材料至各单位。
(二)4月12日前,各单位考核推荐小组初审
各单位考核推荐小组对应聘材料的真实性和是否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进行审查,对应聘人员是否具备申报条件提出明确意见,并将《学院应聘教师等职务人员情况汇总表》报校聘委会办公室(人事处)。
应聘社会科学研究(教育管理)职务人员的评审材料统一报校聘委会办公室。
(三)4月19日前,校聘委会办公室安排对各单位应聘人员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反馈至各单位。
(四)4月20日前,各单位根据校聘委会办公室的初审反馈意见,收集应聘高级职务人员校外同行专家评议材料并报聘委会办公室,视为正式申报交纳相关评审费用。
(五)4月30日前,各单位将应聘教师等专业技术中初级职务人员有关材料报校聘委会办公室。
(六)5月20日前,校聘委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将应聘高级职务人员的材料送同行专家评议,并将同行专家评议意见反馈至各单位。
(七)6月5日前,各单位应完成以下工作:
1、“教授会”评议
各单位组织通过同行专家评议的应聘人员(教师和自然科学研究职务)进行述职,由所在单位全体正高级人员(本单位正高级人员不足5名,应聘请外单位正高级专家参加,出席成员应不少于5人)对应聘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出席成员数超过应到成员数的2/3会议有效,“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成员数的2/3为通过。
2、考核推荐小组推荐
各单位成立考核推荐小组。考核推荐小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和教师代表组成,小组成员数5-7人。考核推荐小组对通过民主评议的应聘人员进行审核,并进行无记名投票。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2/3会议有效,“同意推荐”票数超过实际出席人数的2/3为通过。通过推荐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聘人员确定为推荐人选,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应聘人员确定为拟聘人选,拟聘人选或推荐人选公示无异议后,有关评审材料报校聘委会办公室。
(七)6月20日前,成立学部(系列)评议组,召开各学部(系列)评议组会议。
校聘委会办公室组织各学部(系列)评议组对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聘人员进行面试答辩,对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应聘人员按照是否同意推荐进行无记名投票。出席成员数超过应到成员数的2/3会议有效,“同意”票数超过出席成员的2/3为通过。各学部(系列)评议组会议结束后,将《学部(系列)评议情况汇总表》报校聘委会办公室。
(八)6月30日前,校聘任委员会对拟聘高、中级职务岗位人员进行审核评议,确定聘任人选,进行校内公示。
(九)校聘委会发文公布聘任结果,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颁发聘任证书。
以上各阶段所需报送材料见附件。
六、有关规定
(一)应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现职务系列应和所申请晋升的职务系列一致,不得跨系列应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因自身条件变化和工作需要调整工作岗位,造成现岗位与原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一致的,在现岗位工作满一年后,应申请同级转系列评聘。
同级转评(聘)相应职务满一年以上,方可应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其担任原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年限可与担任现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担任同级原专业技术职务和现任职务期间取得的成果均可作为应聘高一级职务的依据,但主要考察其在现工作岗位上取得的成果。
(二)海外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以上人才,不受任职时间的限制,根据其实际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和业绩成果应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经学校审批脱产访学、进修或开展合作交流的教师(含公费、自费),在学校批准的期限内可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评审获通过的,在批准的期限内(包括批准延长时间)回校工作,回校报到后学校发文聘任,从评审通过时起聘。
七、有关要求
(一)应聘人员必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已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撤销,2年内不得申报。
(二)在聘任工作过程中,各级组织必须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学术道德以及在教书育人方面的业绩等严格考核把关。对于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人员,或在职务聘任中弄虚作假者,或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在聘任工作过程中,各级组织要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严格程序,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四)各级组织要严格聘任工作纪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政策规定、营私舞弊等问题,一经查实,必将严肃处理。所涉及已聘任上岗者,按审批权限与程序,解聘其职务,情节严重者,将给予行政处分。
(五)聘任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评议、考核等过程中,涉及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的评委,应当申请或被告知回避。
联系人:王彩定、余娟清,联系电话:22865285。电子邮箱:rsc23@fzu.edu.cn。
附件:
6、各阶段需报送材料清单;
8、有关政策说明。